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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编 总 则
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
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
权利。
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,在讯问和审判时,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、
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。
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
为,有权提出控告。
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
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,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
护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
被告人是盲、聋、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
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
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
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
第五章 证 据
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
生理上、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,不能辨别是非、不能正确表达的人,不能作证人。
第二编 立案、侦查和提起公诉
第二章 侦 查
第三节 询问证人
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,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、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
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。
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,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。
第四节 勘验、检查
第一百零五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、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,
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。
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,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,可以强制检查。
检查妇女的身体,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。
第五节 搜 查
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,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,邻居或者其他见
证人在场。
搜查妇女的身体,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。
第三编 审 判
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
第一节 公诉案件
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。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
个人隐私的案件,不公开审理。
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,一律不公开审理。十六岁以上不满十
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,一般也不公开审理。
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,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。
第四编 执 行
第二百一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,应当在七日
以内交付执行。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停止执行,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
院,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:
(一)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;
(二)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,可能需要改判的;
(三)罪犯正在怀孕。
前款第一项、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,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
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;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,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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