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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节录)
(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)

 

    第一编 总 则
    第二章 犯 罪
   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
   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   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
    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   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   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
    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
    第三节 共同犯罪
   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,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。教唆不
    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,应当从重处罚。
   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,对于教唆犯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    第三章 刑 罚
   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
    第五节 死 刑
   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,不适用死刑。
   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
    第二编 分 则
   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
   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
    期徒刑。
   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    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
    刑:
    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    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    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
    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    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   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
   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   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    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   
   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,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,处十
   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
    绑架人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   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   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
    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
    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    (一)拐卖妇女、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;
    (二)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的;
    (三)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;
    (四)诱骗、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;
    (五)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、儿童的;
    (六)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;
    (七)造成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    (八)将妇女、儿童卖往境外的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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